2021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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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7 版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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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横州镇公园路169号金钱美地D栋108号房韦迪裔(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408151512):本院受理原告杨达祥诉与被告张阳、吴圣英、韦迪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6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阳、吴圣英应归还原告杨达祥借款3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3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4月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最后一日止;上述所计得利息应减去被告之前归还的31000元利息)。二、被告韦迪裔在原告杨达祥对被告张阳、吴圣英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负有清偿上述债务的责任。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被告张阳、吴圣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0104000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1)桂0203民初1332号 覃智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覃智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胡智强:本院受理原告胡坚与被告胡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3民初410、4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莫真期:原告黄文德与被告莫真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真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文德偿还借款14900元及该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至借款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文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元(原告黄文德已预交),公告费700元(原告黄文德已垫付),合计912元,由被告莫真期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吴敏:本院受理原告黄朋芳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银山支行、第三人吴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204民初620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银山支行向原告黄朋芳支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自2017年1月2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2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朋芳自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1)桂0703民初140号 向二梅、邱秋昌:本院受理原告周汝珍与被告向二梅、邱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二梅向原告周汝珍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19年8月14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邱秋昌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46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810元,由被告向二梅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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